征研科、联络宣传科、秘书科:
《市委党史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室务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市委党史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全面落实全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株办电[2017]22号通知精神,在全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全办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8日—8月30日)
召开全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31日—9月30日)
1.填写。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另发)。
2.阅签。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必须由主任审阅后签字。其他人员由专项整治办主任审阅后签字。
3.报送。市管干部个人报告由专项整治办收集,2017年9月13日前报派驻纪检组,再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其他人员的个人报告由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
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按要求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市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移交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专项整治办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室务会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市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专项整治办。
七、投诉举报受理
专项整治期间,市纪委信访室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外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举报电话:12388;来信地址:株洲市纪委信访室;来访地址: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信访举报接待中心(市委大门右侧);网上举报:
www.12388.gov.cn。
本办举报电话0731-28680419,来信来访地址:株洲市委大楼12楼市委党史办秘书科。
附件:1.市委党史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2.市委党史办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市委党史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
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为认真落实全市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对全办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室务会研究同意,成立市委党史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段谭云 市委党史办主任
副组长:吴志平 市委党史办副主任
肖思寒 市委党史办副主任
成 员:李剑秋 市委党史办调研员
杨 青 市委党史办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肖思寒(兼)
办公室副主任:汪冬梅 市委党史办秘书科科长
办公室联系人:谭泽鑫 市委党史办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13786329031、0731-28680419
说明:1.本表供单位统计使用,如有其它情况,另附说明。2.“涉及行业部门”:填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涉烟花爆竹、涉危险化学品等6大类,不属于上述6大类填其他类。3.“退出情况”:(1)在主动报告阶段已退出的,填写“已退”;(2)在核查阶段中退出的,填写“已责成退出”;(3)在核查阶段未退出,但已明确退出时间节点的,按约定时间节点填写。4.“核查情况”:核查与主动报告情况一致的,填写“属实”;不一致的,按参与人员、参与方式、参与内容、涉及金额及获利等情形如实填写。5.“处理情况”按免予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填写,并注明给予相应处理原因;给予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另附页报送个案情况。6.本表格可用A3纸张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