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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株编委﹝2019﹞8号
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12月 1 日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株洲市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湘编办复字〔2019〕12号)、《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株洲市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的通知》(株编委〔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为市委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党史、地方志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党史、地方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规划和组织全市的党史、地方志工作。
     (二)负责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和宣传普及教育;研究总结株洲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践和经验。
     (三)负责征集、整理和保存全市党史资料和地方志文献资料;负责全市党史和地方志文献研究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纂株洲地方党史相关著作;组织编纂《株洲市志》《株洲年鉴》。
     (五)负责党史和地方志宣传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全市党史和地方志出版物、展陈的史实审查把关;参与组织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的纪念活动。
     (七)负责全市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业务培训;承担市党史联络组活动的具体指导和日常服务工作;指导株洲市中共党史学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设下列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综合科。承担综合协调、文稿起草、督促检查、行政后勤、财务管理、上传下达、会务接待、政工人事、干部教育、文书档案、信访、保密、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党史征研科。承担全市地方党史资料的征集、研究、编纂和出版;县市区党史业务的指导;上级党史部门下达的党史研究课题、协作项目、文献研究;协调组织株洲市中共党史学会有关活动等工作。
     (三)方志科。承担县市区志、部门志、专业志等稿件的评审、验收;《株洲市志》的编修、出版和发行;督促、指导全市志书编修等工作。
     (四)年鉴科。承担《株洲年鉴》的组稿、编辑、出版和发行;《湖南年鉴》株洲部分的组稿和撰稿;指导县市区年鉴、专业年鉴和综合年鉴的编纂等工作。
     (五)联络宣传科。承担市党史联络组活动的具体组织和日常服务;指导县市区党史联络工作;老干部回忆录的征集、整理、出版规划;组织全市中共党史和地方志的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制作党史和地方志普及教育出版物;参与组织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的纪念活动;党史、地方志网络宣传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和网络舆情收集、反馈等工作。
     (六)地方文献研究科。承担收集、整理和保存全市党史、地方志文献资料;全市党史和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核定事业单位编制25名。设主任(正处级)1名、副主任(副处级)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检工作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原中共株洲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株洲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撤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并核销,人员成建制划转到新设立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
       (二)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的规定,接此批文后到株洲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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