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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020-06-19 17:12:33       来源: 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

株洲市地方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认真执行《规划纲要》以及全国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依法治志,全面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不断进步和地方志事业发展繁荣。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 坚持依法治志。市、县市区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开展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依法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依法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法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依法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3. 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 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全市地方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5. 坚持质量第一。正确处理地方志编纂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实事求是,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观、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三)总体目标
       到2018年,全面完成全市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全面实现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全覆盖,即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到2020年,全市地方志事业基本走上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2016年,根据省级专家评审意见,完成《株洲市志》(下限至2000年)的修改,2017年报省验收后出版。加快推进《炎陵县志》《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志》的编纂工作,确保2018年出版。到2018年,全面完成全市第二轮志书编修任务。
     (二)创新年鉴编辑工作。健全和完善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参与的年鉴工作机制。加快年鉴编纂出版进度,增强年鉴可读性和实用性,扩大年鉴的社会影响力。到2018年,实现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全覆盖,各县市区一年编一鉴,连续出版,公开发行。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编辑出版专业年鉴,努力形成全市地方综合年鉴与各类专业年鉴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三)拓宽修志工作领域。加大对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专题志编修工作的推进力度,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修志工作。做好《中国名镇志》株洲部分、《湖南乡镇简志·株洲卷》的编纂工作。完成《湖南省志·炎帝陵志》的编纂出版任务。开展旧志普查整理,编辑旧志联合目录,启动历代方志集成出版工作
      (四)推进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坚持“互联网+地方志”的理念,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逐步建成株洲市方志网、株洲市地情网、株洲市地方志书全文数据库、株洲市地方志公共微信平台,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县两级地情网站(网页)全覆盖,为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地方志资源共享做好基础性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地情信息服务。不断加强全市地方志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编辑手段和传输方式的现代化水平。
(五)强化地方文献资料征管工作。完善地情文献资料征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地方志文献资料室的藏书、阅览、研究、展示功能。逐步建立地方志资料报送制度,加强志书交换和资料购置工作,形成各级各单位报送、地方志系统交换和多种渠道购置“三结合”的资料征集体系。广泛收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志书、各种地情书籍及家谱、族谱、照片、录音、录像资料、口述历史资料等不同载体不同类型的地方文献资料,做好收藏、保管、开发和研究工作。
      (六)加强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普及地方志知识,推动地方志成果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推动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做好地方志资源深加工文章,编纂地情书刊、举办地情知识讲座、制作地情视频音像资料、拍摄地情专题影视片等,为社会各界提供地情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全市历代方志成果,深入挖掘地方历史文化资源,编辑出版反映地域概况和地域特色的便览性地情资料著述。
      (七)加强方志理论研究。各级政府要支持地方志机构设立 学术研究基地、编辑方志刊物、组织课题研究和成果评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工作。依托地方志学会、地方志期刊等平台,有计划地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和成果评奖活动,活跃学术研讨,推动理论建设。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和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
      (八)做好三轮修志准备。全面总结前两轮修志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资料搜(征)集、上下断限、前后志衔接以及前志修订再版等问题。认真做好第三轮修志规划与编纂方案制订、篇目设计研讨、队伍培训等基础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依法治志,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适时出台切合我市实际的地方志工作办法。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充实人员配置,保障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能。各县市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地方志管理、志书编纂、年鉴编辑、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征集管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确保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法定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落实《规划纲要》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方志工作体制。各级要依法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任务、纳入绩效考核目标,切实做到 “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规划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工作到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每年专题研究地方志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方志事业的经费投入,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匹配、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不断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设立地方志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修志、编鉴、出版、开发利用、信息建设、文献资料收集保存、理论研究、人才培训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将方志资料数字化和方志馆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满足群众对地方志资源的需求。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使用和培养专家学者型专门人才;注重发挥中青年业务骨干主力军作用;加强专家库建设,延揽社会人才,打造地方志工作人才团队;切实关心地方志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生活待遇,保障依法获取稿费、编审费等相关报酬的权利。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地方志工作机构新任负责人、志鉴主编(总纂)的专项培训和修志编鉴人员岗前培训,支持地方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继续教育,实现培训教育工作常态化,全面提升地方志队伍的基本素质和整体水平。广大方志工作者要大力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进一步做好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完善业务制度,强化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健全修志方案备案制、志稿评议审查制、年鉴组稿制、年鉴审稿制、地情著述审查制等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确保在方案制定、篇目设计、资料搜集、总纂统稿、志稿评议、三审定稿、报送备案等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积极参与全国和全省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优秀成果评奖及国家有关图书奖评比活动;将地方志成果纳入全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全市地方志书和年鉴质量评比活动、优秀地方志学术理论成果评比活动、志书和年鉴优稿评比活动等。
      (六)加强督促检查,保障工作落实。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根据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上级工作部署,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建立市、县两级志书编修工作责任制。市志各承编单位、县市区志各承编单位均应分别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地方志工作机构不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考评。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及时上报、通报规划执行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有利于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动态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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