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株洲市中共党史学会。
第二条本学会是株洲市内中国共产党历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共株洲地方史和株洲革命史以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和教学、科研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科学,勇于探索,积极开展中共党史和中共株洲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株洲革命史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为党的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株洲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株洲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学会会址:株洲市天元区联谊路鼎诚大厦15楼中共株洲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编纂室)内。
第二章业务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中共党史和中共株洲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株洲革命史基础理论和问题的研究。
(二)收集、整理、研究和编纂中共株洲地方史及专题资料。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专题研讨,组织研究成果的评奖与表彰。
(四)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中共党史、中共株洲地方史、中国革命史和株洲革命史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编辑出版党史学术论著和普及读物,组织制作影视作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加入本学会的单位会员: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共株洲地方史和株洲革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登记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中共株洲地方史和株洲革命史教学与研究的专业和业余工作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应情况,提供或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制定本学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设立本学会的办事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一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学会可设立分会或会员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重要学术活动;
(五)审定并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领导本学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处理本学会与其他学会的事务。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实行集体会费制,由会员单位或个人自愿交纳会费;
(二)单位、社团和个人的资助;
(三)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